為充分發揚民主,調動公民有序參與地方立法的積極性,經研究決定,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草案)》通過海南人大網(http://www.jfwup.com)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歡迎社會各界對該法規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和建議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截止時間:2020年10月21日。郵編:570203,地址:海口市國興大道69號海南廣場,聯系電話:65361721,電子郵箱:shfgc1605@163.com。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0年9月30日
關于《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
管理辦法(試行)(草案)》的起草說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省政府委托,現就《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2019年1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深改委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明確要求海南要建立健全法規,制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等地方性法規,依法規范國家公園范圍內的各類活動。
劉賜貴書記、沈曉明省長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工作啟動之初,特別強調要盡快研究出臺國家公園條例和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建設工作推進領導小組組長李軍副書記、副組長馮忠華副省長多次就《草案》起草工作作出具體指示批示,要求盡快出臺法規。
二、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省林業局起草形成了《草案》。2020年7月29日,省林業局將《草案》征求了國家林草局的意見并做了修改完善。省司法廳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會同省林業局、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等研究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初稿提請省政府專題會議審議。8月28日,《草案》經省政府專題會審議并修改完善后書面呈報李軍副書記進行了審定。8月31日,沈曉明省長主持召開七屆省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草案》,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草案主要內容
《草案》不分章節,共14條。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了特許經營的范圍和管理職責。規定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森林康養、休閑度假、旅游觀光、生態科普、野生動植物觀賞等領域經營性項目實行特許經營,特許經營項目實行目錄動態管理。規定省政府、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省政府有關部門、國家公園所在地市縣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職責。
二是明確了特許經營者的選擇方式。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通過依法招標不能確定特許經營者的,按程序報批后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三是規定了特許經營協議的主要內容和期限。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與依法確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特許經營協議內容16項。規定特許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但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具有固定資產性質的特許經營項目,報省政府同意,約定特許經營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四是設定了禁止性行為及相應責任。對特許經營者,以及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責任。
《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草案)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特許經營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森林康養、休閑度假、旅游觀光、生態科普、野生動植物觀賞等領域的經營性項目特許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參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是指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特許經營范圍內,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采用公開競爭等方式依法授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特許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照職責負責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和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財政、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水務、農業農村、民族宗教、旅游文化、教育、商務、科技、工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特許經營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特許經營項目目錄由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規劃擬定和調整,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制定特許經營項目目錄應當征求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學者、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居民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門票、道路、宗教活動,以及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居民利用集體土地及其設施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傳統利用活動,不列入特許經營項目目錄。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特許經營者不得以特許經營名義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經營服務項目整體發包、壟斷經營。
第五條 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繳入省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收益分配機制。
第六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通過招標不能確定特許經營者的,按程序報批后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依法確定的特許經營者,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與依法確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范圍、期限;
(三)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繳費標準、金額、支付方式以及特許經營者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收益取得方式,價格或者收費的確定方法及調整程序;
(六)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七)履約擔保;
(八)保障就業計劃;
(九)設施設備的權屬、維護和更新改造要求;
(十)安全管理與應急、臨時接管預案;
(十一)生態環境治理要求,以及利用自然文化資源的限制性條件;
(十二)項目實施情況評估和方式;
(十三)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權限和責任;
(十四)特許經營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及補償;
(十五)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六)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本辦法實施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正在實施的,屬于特許經營項目目錄管理范圍內的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八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項目的經營期限,應當綜合考慮項目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要求、建設內容、投資額度、項目生命周期、投資回收期、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等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10年。
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具有固定資產性質的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特許經營者根據實際情況,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約定特許經營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第九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確保經營活動符合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有關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自然資源、環境、景觀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學、觀賞價值;
(二)損害公眾利益;
(三)以轉讓、出租、質押等方式處理特許經營權;
(四)擅自處分特許經營設施設備或者資產;
(五)擅自變更特許經營內容;
(六)超越特許經營協議約定范圍從事經營服務活動;
(七)擅自停業、歇業;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情形。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運用媒體、網絡和聘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人士作為社會監督員等方式,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特許經營者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并應當建立和落實相應保密管理制度。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特許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許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特許經營權終止時,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特許經營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進行綜合評價,確定是否繼續實行特許經營。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完成接管前,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要求,維持正常經營。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同時特許經營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特許經營者拒不改正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有權解除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解除后,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撤銷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協議被解除,但在被解除前的協議履行過程中造成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生態系統、自然文化資源或者價值減損的,原協議經營者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修復。
第十三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者造成國家公園資源、生態環境破壞、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并追究有關損害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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