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3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9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
(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兩款,作為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分級組織指導。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在村黨組織及其上一級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籌備和主持。”
三、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經村民選舉委員會通過公告、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表示參加選舉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四、將第二十條第四項修改為:“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選舉日前沒有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將二十條第五項、第七項中的“三年”修改為“五年”。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候選人提名后七日內,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對提名候選人的資格進行審核,張榜公布審核結果。”
六、將第三十七條中的“交由新一屆村民委員會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修改為“交由新一屆村民委員會保管。選舉工作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七、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方式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由村民會議進行補選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進行。由村民代表會議補選的,候選人由村民代表會議提出,人數可以多于或者等于應補選名額,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投票,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獲得的贊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數的二分之一。”
八、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主任由于終止職務、罷免、辭職等原因空缺,或者中止職務的,其職務由選舉時得票多的村民委員會副主任代行;村民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均空缺的,其職務由選舉時得票多的村民委員會委員代行。”
九、將第四十八條中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十、將第四十九條中的“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修改為“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十一、將第五十條中的“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修改為“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十二、刪去本辦法中的“民族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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